甬财政发〔2015〕305号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科技局
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
现将《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科技局
2015年4月14日
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和《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甬政办发〔2014〕188号)、《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暂行办法》(甬发改工业〔2015〕133号)等相关政策,加快宁波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开展,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车辆: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辆目录》,符合国家财政补贴要求且上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非在宁波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宁波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在本市(含县、(市)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宁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
第四条 本市新能源汽车资金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本市老三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户籍居民,以及暂住在老三区,拥有本市合法工作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
法人用户是指符合《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暂行办法》补助范围的市级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本市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给予补贴,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消费者直接向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包括销售公司和4S店)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购买新能源汽车。
第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是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区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待市与区办理年终结算时统一扣回。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及审核新能源汽车资金补助申请。
第六条 本市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采取按季结算的办法(原则上每季申请一次,也可视情定期组织),每季结束后次月下达补助经费。申请补助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将申请表(附表1、附表2)和材料装订成册,报送市科技局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对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将补助资金下达给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兑付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符合本市补助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的各类补助标准,我市给予1:1的配套补助。市本级和县市区资金承担比例按《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执行。对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设施建设,按充电设施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的20%进行补助。
第八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市场指导价,以及可申请的国家和本市补贴资金金额。汽车生产企业享受国家和本市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50%,按车辆销售价格50%扣除国家补助后的金额予以补助。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领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程序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申领补助资金,需按照《宁波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向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备案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宁波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销售给个人用户的车辆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有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须提供市老三区暂住证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一年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3、销售给法人用户的车辆需提供: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二)充电设施补助
申请充电设施补助的单位需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宁波市充电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
2、提供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充电站建设补助需提供项目批准或备案(核准)文件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充电桩补助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助,不得将财政补助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助,不得因财政补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财政补助。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以及未按照扣除补助金额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缴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宁波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宁波市充电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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