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现小汽车数量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实行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单位或者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
第三条 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通过摇号和竞价方式取得;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按规定申领取得。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小汽车增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10万个,其中以摇号方式配置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为2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每个周期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居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制订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取得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的条件、情形,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小汽车后,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单位或个人办理转移、变更等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
第八条 小汽车指标不得转让,有效期为6个月。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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