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2014〕1309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精神,现将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电费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786号)规定执行;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为便于充换电服务费计收和管理,提供充电服务模式的,按充电电度收取费用,包括电费和服务费用;提供换电服务模式的,按车辆行驶里程收取费用,包括电费、电池租赁和服务费用。
三、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服务费,由我委制定上限收费标准,具体由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鼓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充换电服务费给予优惠。
四、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2.36元(含电费),其中电动公交车(客车)上限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1.36元(含电费)。
换电服务费另行制定。在换电服务费标准制定前运营的,服务费由供需双方协商。
五、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充换电服务费具体标准时,应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在国家及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无偿划拨充换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降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增强电动汽车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各地制定的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报我委备案。
六、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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