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
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于我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实现节能减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作为国家“十城千辆”试点城市之一,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3年底,我市又被国家纳入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范围,标志着我市已进入更大力度、更广范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新阶段。各地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省政府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精神,健全机制,落实措施,努力推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推广应用目标。按照国家四部委和省政府的文件要求,我市2013~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1500辆以上,其中2014年计划推广新能源汽车800辆以上,2015年计划推广新能源汽车700辆以上。为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现将2014年和2015年目标分解落实到市区和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等地,同时,鼓励各地提前和超额完成当年任务指标。具体目标任务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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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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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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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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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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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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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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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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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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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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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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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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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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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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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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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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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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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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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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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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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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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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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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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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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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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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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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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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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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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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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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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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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广应用原则。一是坚持公共服务领域先行突破,大力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把公交车作为重点,2014年,市区将投放50辆纯电动公交。未来两年中,各市、区新增及更换公交车,都要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同时鼓励消费者自愿购置。二是坚持点面相结合。以示范行业为切入点,逐步扩大推广应用,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购置新能源汽车从事通勤(厂包)车规模租赁经营业务。2014年,探索向社会公开投放30台纯电动客运包车,以促进在更广区域和更多领域规模应用。三是坚持示范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按照“以示范带动市场、以市场促进产业”的思路,通过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培育和扩大市场需求,努力实现我市新能源汽车生产的规模效益,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
(一)确定充换电运营服务商。根据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际状况,在推广初期,尤其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时,确定苏州供电公司作为全市充换电运营服务商;待以后大规模推广时,鼓励其他社会资本进入。对新能源汽车用户自行建设充换电设施的,供电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做好业扩、增容等服务。
(二)科学规划充换电设施布局。各地要根据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种类和数量等,结合市政设施建设,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等基础设施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抓紧编制本地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注意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并兼顾考虑新能源汽车未来应用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
(三)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为电动公交客车和出租车服务的充电设施尽量使用现有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建设,原则上不新占土地。对电动公交客车充换电站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
三、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力度
国家和省都出台了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的财政补助政策(详见附件1)。为确保完成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现将2014年市级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明确如下:
(一)对购置车辆进行补贴。
1.推广应用并享受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包括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运钞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私人领域推广应用的上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以及私人消费者。
2.补贴标准。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见下表。
车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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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电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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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R<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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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R<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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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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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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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电动乘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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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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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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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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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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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电式混和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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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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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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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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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和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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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长L(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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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L<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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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L<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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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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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电动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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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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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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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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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电式混和动力客车(含增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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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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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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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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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定额补助9万元。
(3)纯电动专用车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每车补贴总额不超过9万。
(4)燃料电池车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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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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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电池乘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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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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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电池商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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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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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实行裸车、电池分离销售的,按车辆、电池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
(二)对充换电设施进行补贴。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商建设的充换电设施费用,按15%予以财政补贴。
(三)上述补贴标准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市)、区分级承担。
(四)资金补贴拨付办法另行制定。
(五)2015年市级财政补贴政策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及推广应用实际另行制定。
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
(一)充换电用电价格。经营性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暂按大工业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执行(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非经营性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按所在充换电场所的现行分类电价执行。
(二)充换电设施服务价格。纯电动汽车换电模式,按同车型燃油汽车燃油成本的90%执行。纯电动汽车充电模式,7座以下客车按照同车型燃油汽车燃油成本的60%执行,其他类型按同车型燃油汽车燃油成本的85%执行。
五、多措并举,确保完成任务
(一)强化领导。市政府已决定成立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服务指导,深化协作配合。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明确任务计划,落实推广责任,加快工作推进,确保实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既定目标。市级部门(单位)责任分工表见附件2。
(二)发挥好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作用。各地在本地区至少指定1家规模较大、管理较先进的公交公司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并选定1~2条公交线路开展示范运营。选择线路时,应满足首末站场地较宽裕、可进行充换电设施改造、公交车运行周期与新能源公交车续驶里程相吻合等条件,为新能源汽车在其他领域使用积累经验。
(三)强化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在线监测。各地要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中心,对运行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健全新能源汽车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及紧急处置机制,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及故障诊断,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效果评估体系。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对车辆驾驶员、车辆维修人员等进行专业安全培训。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单位要明确专门的安全责任人,确保运行车辆安全可靠。
(四)强化新能源汽车运行服务保障。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地有固定售后服务点,负责对相关新能源汽车产品进行保养维护。定期对运行的新能源汽车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测试,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对报废电池要自行或指定专门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和再利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带来安全隐患。
(五)提高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水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主动研判市场需求,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性能,促进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争取在电池能量密度、安全、寿命、质量、价格等方面取得突破。各级和有关部门要推进整车产品规模化、重要部件本地化、关键技术自主化、产品应用多样化,着力建立以骨干企业为主体、品牌产品为支撑的研发、制造、售后服务体系,初步形成部分类别重点整车和重要部件的国内领先优势。认真梳理新能源汽车产业在充电、电池、电机、电控、服务体系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合提升,切实提高企业和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六)鼓励新能源汽车应用领域的民间投资和金融创新。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汽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鼓励金融创新,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社会领域探索整车租赁、按揭等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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