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 〔2014〕82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科委《关于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天津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意见的通知》(津 政办发〔2011〕11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3日
关于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
市科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和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安排,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按照国家和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关规定,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公交领域购置新能源汽车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定额补贴外,市和相关区县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其他领域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和相关区县财政按照与中央财政补贴1∶1的比例给予补贴,并与国家政策同步实行退坡机制。各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车型及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二、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要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给予保障。供地方式和运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市场监管委支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加快建立符合新能源汽车技术特性的专业化检测线。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以融资方式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贷款支持和利率优惠。
五、换电式公交车运营成本超出同等燃油车运营成本部分,由市财政据实补贴。
六、按照法定程序,研究确定符合车辆性能和配置水平的新能源出租车收费标准。
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调整完善我市环卫车管理办法。新增和更新的环卫车辆,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八、开展新能源汽车区域运营的区县,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由本区县财政按照与中央财政补贴1∶1的比例对本区域购置新能源汽车的运营企业予以配套补贴。
九、各区县建立健全区域运营新能源车辆管理制度。规范运营收费标准,划定运营范围,强化运营监管。
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机关更新车辆优先购置新能源汽车或面向社会租赁新能源汽车,购置或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所占比例不低于30%。
十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允许住户在所属停车位(库)申请安装充电桩。
十二、充分利用现有科技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专项资金, 加大对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模块、整车技术等的研发,加快突破电池、电机、电控领域关键技术瓶颈,推动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化。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技术开发和建设,保障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
十三、支持新能源汽车改扩建项目、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收购兼并境外拥有核心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且获得相对控股权的项目。
十四、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及相关企业可优先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鼓励国内外企业来津投资新建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配套企业,并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国家相关政策出台或调整后,我市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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