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沈阳 长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4〕10号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你们报来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经专家审核,支持沈阳、长春等12个城市或区域(具体名单见附件)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关城市或区域及所在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按照上报的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工作。
各城市或区域应创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加快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基础设施,尽快明确并落实地方性鼓励政策;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车,如设置地方性标准、地方性车型目录等,对已经施行的应尽快整改。
各城市或区域相关主管部门于每季度末前,逐级向四部委报送本季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情况报告,详细说明推广进展、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等情况。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2014年1月27日
附件:
第二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名单
序号 |
省份 |
城市/区域 |
1 |
内蒙古自治区 |
城市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 |
2 |
辽 宁 省 |
沈 阳 市 |
3 |
吉 林 省 |
长 春 市 |
4 |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 |
5 |
江 苏 省 |
城市群(南京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盐城市、扬州市) |
6 |
山 东 省 |
淄 博 市 |
7 |
临 沂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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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潍 坊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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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聊 城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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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四 川 省 |
泸 州 市 |
11 |
贵 州 省 |
城市群(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安顺市、六盘水市、黔东南州) |
12 |
云 南 省 |
城市群(昆明市、丽江市、玉溪市、大理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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