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下午,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税务总局等七部门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新一轮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着力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
根据通知,对符合《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规定,即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符合节能要求乘用车新车的个人消费者,可享受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乘用车并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的,由原来的补贴1万元提高至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由原来的补贴7000元提高至补贴1.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补贴新政溯及过往。《通知》明确,对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含完成补贴发放的申请),均按最新标准予以补贴。其中,对已按此前标准发放的补贴申请,各地按本通知明确的标准补齐差额。
根据《若干措施》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推动汽车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用财政资金刺激车主购车,扩大乘用车消费。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8.5:1.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9:1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9.5:0.5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的部分,由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王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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