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和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有关精神,大力推进我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程,扶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1、按照国家和江西省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引导传统汽车企业开发新能源汽车,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2、设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与示范推广专项资金,从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支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研发、产业化和应用示范推广。
3、对纳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基本车型、扩展车型、推荐车型,每项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4、鼓励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我市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研发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资助。
5、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年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对于企业当年固定资产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对项目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为期1年的贴息,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
7、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本市各级政府采购的公交和公务用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市自产车型,对市政府及各部门购置的公务用车不计入各单位的定编指标。
8、对本市各单位按照《南昌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推广实施方案》购置的应用示范车辆,除享受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的补助外,市财政按国家补贴标准的20%给予配套补助。
9、积极推荐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项目列入省级重点、重大项目,优先解决企业项目用地。
10、建设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信息化管理平台。采集示范车辆运行的各种动态数据,统计运行基础数据,分析技术经济指标,为应用示范推广工程提供数据支撑。
11、对购置的节能与新能源出租车,在试用期内免除有偿使用费和营运税。
12、对本市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免交市内路桥规费。
13、对获得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相关专利等知识产权,从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给予申办费用全额补助;对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项目给予奖励。
14、鼓励和支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企业和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市人事部门确定的”重点高层次人才”,按市有关政策发放补贴,并对其子女教育、家属就业和医疗保障等给予优先安排。
15、鼓励驻昌高等院校开设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专业技能课程,支持重点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培养造就后备人才;支持企业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优先给予补助。
16、对长期在本市从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业务的企业人员,实行出国任务批次一次审批,全年有效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境外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出入境及居留便利;对其中需要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境外人士,可办理2-5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F字(访问类)签证;对其中需要在我市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境外人士,可办理2-5年有效的居留许可。
17、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郑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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