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政策》提出了推广新能源汽车消费、加快重点领域新能源车推广应用、实行差异化交通管理、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网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等方面措施。原文如下: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部署要求,大力发展绿色交通,促进汽车消费优化升级,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若干政策如下。
一、推广新能源汽车消费
1、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本市个人消费者购买纯电动乘用车,并在我市辖区内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的,给予3000元/车充电费用补贴,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接入市级平台的公共及专用充换电站充换电产生的电费和服务费的支付结算。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的减半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2、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本市符合《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 A、B、C、D类高层次人才购买纯电动乘用车,并在我市辖区内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的,给予最高2万元的人才综合奖励(不高于购车价格)。享受奖励政策的车辆3年内不得过户。(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3、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活动期间,对购买满载质量1.5吨(含)以下纯电动商用汽车的农村用户,给予5000元/车充电费用补贴。(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加快重点领域推广应用
4、公务车辆领域。凡是财政资金购买的公务用车及市政、环卫等车辆(特殊用途除外)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公务出行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保障。(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5、公交车领域。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型,支持氢燃料燃料电池电池公交车示范推广运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区县政府)
6、环卫车领域。对新环卫外包道路所使用的环卫车辆,4.5吨及以下的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型,4.5吨以上的采用新能源车型比例不低于80%。对已环卫外包道路所使用的环卫车辆,鼓励新增和更新的车辆参照新环卫外包道路用车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7、出租车领域。实施出租汽车“油(气)改电”换购计划,鼓励将油气双燃料出租车提前置换为纯电动汽车,以80个月为完整运营周期,按照提前退出运营月数,对更换为达到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标准要求的纯电动汽车的,给予1500元/月奖励(每车奖励不超过3万元)。(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有关区县政府)
8、邮政快递物流车领域。引导快递、物流行业三轮车逐步更新为微型客厢式新能源物流车,对2021年更新车辆的,给予5000元/车充电费用补贴;对2022年更新车辆的,给予3000元/车充电费用补贴。鼓励“智慧快递”建设,整合共享快递物流车辆的行驶轨迹、出行安全、配送时间、货物交付等运行数据,提升末端配送效率和公共服务管理水平,培育打造快递物流“济南模式”。(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9、驾考(驾培)车领域。引导新增和更新的C2、C5型驾考(驾培)车采用新能源车型。对购买(含融资租赁)并运营纯电动驾考(驾培)车的,给予3000元/车充电费用补贴。(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10、建筑垃圾运输车领域。鼓励新增和更新的建筑垃圾运输车采用纯电动汽车。制定我市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专用规范,鼓励本地企业按照专用车辆规范加快研发生产。自2021年起,在主城区试点投放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通过试点有序扩大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参运区域,逐步实现建筑垃圾运输车纯电动化。政府投资项目带头使用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2022年起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参运比例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参运比例。鼓励金融机构联合生产企业开展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降低车辆购置成本,加快推进车辆更新。(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实行差异化交通管理
11、新能源汽车不受有关机动车分时段、分车型禁行限制,不受尾号限行限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12、新能源汽车在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放服务的各类停车场停车期间,纯电动汽车享受5折优惠,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享受8折优惠。对拒不执行该优惠政策的停车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不良记录。(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13、推出新能源汽车登记业务“就近办”便民措施,车主可就近到各区县车辆管理所和受委托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新能源汽车登记业务(中型以上客车、校车及危化品运输车除外)。(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四、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网络
14、统筹做好全市充电桩、换电站网络规划,构建立体化、多层次、全场景智慧充换电网络。优先推进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内部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创建充电示范居民小区、出租车充换电示范站,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建立市级统筹建设运营平台,为单位和市民提供“一站式”报装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静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5、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市静态交通云平台的公共及专用充换电设施,给予建设和运营奖补。按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不高于2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100元/千瓦,换电设施不高于10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根据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评级评价情况,按不高于0.2元/千瓦时的标准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奖补。(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静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6、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日加氢能力500公斤(含)-1000公斤(不含)的固定式加氢站,对2021年、2022年年底前建成的,分别补贴400万元、300万元;日加氢能力1000公斤(含)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对2021年、2022年年底前建成的,分别补贴600万元、400万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五、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17、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氢制备固定资产投资的支持力度。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氢制备等投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8、鼓励本地车辆生产企业根据我市新能源车辆应用情况积极开发新车型,扩大应用场景,通过采取让利优惠等措施,推广在地应用。对获得新能源整车生产资质的企业,每发布1个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公告,给予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9、支持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和新能源汽车电子实验室。按照测试、实验设备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利用测试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生产企业,按照每款测试车型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0、鼓励购置燃料电池汽车。对在我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燃料电池汽车新车(含客车、环卫和园林专用车、轻中卡、重卡等),按照省同期财政补贴标准给予1∶1的地方购置补贴。(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本政策与市级其他专项政策的同类条款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消息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编译/汽车之家 周易)
来源:汽车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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