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卷全国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中国经济运行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最近几年来本就艰难度日的部分中小微企业面临生死存亡的难关。在此当口,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这些政策大多以减轻企业税负为核心内容,有的可以少交,有的可以缓交,都体现了政府对企业的关切之情。日前,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黄奇帆提出建议,希望取消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取消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一呼声在市场上一直存在,但一直未进入政府的议事层面。此次由黄奇帆提出,由于其身份非同一般,自然引起了市场的密切关注。但是,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尽管在市场上能够得到迎合,但住房公积金与税收并不一样,后者交给政府,前者则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一种体现,将其视为企业负担而要求取消,并不可取。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起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住房制度改革起步之时。在此之前,我国实行的是低工资制度,但企业同时还需要负责职工的住房分配、医疗、养老保障等福利供给,这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改革之后,通过建立社保基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制度,形成了国家出一点、企业出一点和职工个人出一点,三位一体合力解决住房、医疗、养老的制度,企业虽然需要承担这三方面的义务,但已经通过制度化实现了体外循环,自然有利于企业真正以“经济人”的面目投身于市场。
但是,这一改革实施以来,也遭遇了种种非议。以住房公积金制度来说,它遭遇的最大诟病就是穷人帮助富人买房。确实,在市场上能够买得起房的,通常都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这部分人申请借贷住房公积金,从形式上看确实是穷人在帮富人买房。但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即使一位职工在其就职期间没有买房,从未动用住房公积金,他对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积累起来的资金的权力并未丧失,按照规定,在其退休时同时退出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取出这笔钱连同它所产生的利息。当然,有人认为,这笔钱既然属于职工,就应该由企业直接支付给职工,由职工自由支配。这种说法看似合理,但忽视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配套,住房公积金采取的是“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办法,通过集中众人的少量资金帮助职工解决购房需求,类似资本市场中的共同基金,如果这一制度瓦解,最终损害的还是广大职工。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并不是企业的额外支出,而是企业向职工支付的一种劳动报酬,因此,它谈不上是企业的一种负担,而是企业在经营中必须支付的成本。当然,这种劳动报酬没有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但让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对于职工来说可以得到两种利益,一是一旦有买房需求,可以得到公积金的支持,减轻购房时的付款压力;二是在退休时得到一笔丰厚的公积金返还,在这个时候,住房公积金约等于过去银行推行的“零存整取”的储蓄,虽然带有一点强制性,但最终还是让职工得益的。
目前企业面临困难,需要各方出力共克时艰。政府已要求,即使企业为“抗疫”需要暂时未复工,仍需要向职工支付工资。政府提这种要求体现的是对职工利益的保障,即使在目前的困难时期,职工的利益也不能减损。既然如此,同样作为职工利益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当然也不应该取消。
需要警惕的是,每当市场出现为企业减负的呼声的时候,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等声音总是会“应运而生”。为企业减负不能从减损职工利益这个角度来入手,而是应该更多地要求政府大幅度地减低企业的税收。去年我国曾推行过规模较大的为企业减税,但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已经使去年减税的效果大打折扣,就目前来说,更需要呼吁的是政府更大规模地减税,以减少政府收入来为企业减负,而不是以减少职工利益来为企业减负。财政部日前公布的数据表明,2019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0382亿元,年增长3.8%。其中全国税收收入157992亿元,年增长1%,非税收入32390亿元,年增长20.2%。令人惊讶的是,即使经历了去年的大规模减税,全国税收收入仍有增长,可见我国企业的税负仍然不轻。通过近几年连续的财政收入高增长,我国政府已积累了雄厚的财政基础,面临疫情造成的困难,政府推行大规模的轻徭薄赋,切实为企业减负,并不会对政府的财政运筹造成太大影响。
周俊生(财经评论人)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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