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 | ||
政策依据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暂行)》 | |
发布时间 | 2020年2月10日 | |
财政支持 | 财政补贴 | —— |
国有资产免租 |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之后视疫情控制情况予以减免。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辖区内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 |
减税降费 | 税收 | 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
2019年1月1日前,在晋宁注册并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2020年的产值和地方税收(除国家减税降费政策以外的税收)超过或持平于2019年和按要求提前复工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扶持。 | ||
社保 |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 |
金融支持 | 信贷政策 | 鼓励、协调、敦促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
积极认真落实上级各项金融政策,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协调、敦促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 ||
担保政策 | —— |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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