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乘用车产业健康发展,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公告并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20日。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乘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乘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乘用车产品,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8款(多用途乘用车)、第2.1.1.9款(短头乘用车)、第2.1.1.10款(越野乘用车)所定义的车辆。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乘用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乘用车产品类别,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乘用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轿车类、其它乘用车类产品,其中其它乘用车类产品包括多用途乘用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等品种,具体见《乘用车产品类别划分表》。
第五条 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待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准入。
第六条 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申请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中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
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可以适当简化,具体见《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第七条 乘用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乘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乘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乘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八条 申请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关于企业具备乘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五)关于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六)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七)检测机构出具的乘用车产品检测报告。
第九条 申请乘用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乘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乘用车产品情况简介。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乘用车产品检测报告。
(七)关于乘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乘用车产品准入申请材料。
第十条 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变更企业名称、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扩展产品类别或增加品种、增加生产地址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请材料:
(一)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五)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六)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八)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按照《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对申请变更的企业进行考核;达不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的,将暂停其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其生产资质。
第十一条 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地址:北京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邮编:100804)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 编辑/刘文林 )
来源:工信部网站
作者: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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