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甲醇汽车试点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决定对完成试点运营的试点城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通知明确,上海、长治、西安、宝鸡、榆林等已完成试点运营工作的城市,于2017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正式提出验收申请。其他试点城市请在完成试点运营工作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正式验收申请。
甲醇汽车试点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试点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的正式验收申请后,抓紧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现场验收,对试点总体工作进行审议和评定,形成预验收意见,完成预验收。在完成预验收后1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收到试点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的验收申请后,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组织专家组对试点工作进行现场验收,并召开试点工作验收会,对试点总体工作进行审议和评定,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完成试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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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甲醇汽车试点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7〕26号
按照《关于开展甲醇汽车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2号)相关要求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备案的《甲醇汽车试点实施方案》时间进度安排,决定对完成试点运营的试点城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为保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城市做好试点验收准备工作
各试点城市在试点运营工作结束后,应按要求抓紧完成各项相关检测工作,对试点采集技术数据进行全面汇总整理和分析,尽快做好验收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参与甲醇汽车试点工作的甲醇汽车制造与运营、燃料供应与加注、数据采集等单位,分别完成本单位试点工作总结报告(编写大纲见附件1)。试点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完成试点总体工作总结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2)。上海、长治、西安、宝鸡、榆林等已完成试点运营工作的城市,请于2017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正式提出验收申请。其他试点城市请在完成试点运营工作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正式验收申请。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预验收
甲醇汽车试点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试点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的正式验收申请后,抓紧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现场验收,对试点总体工作进行审议和评定,形成预验收意见,完成预验收。在完成预验收后1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正式验收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收到试点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的验收申请后,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组织专家组对试点工作进行现场验收,并召开试点工作验收会,对试点总体工作进行审议和评定,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完成试点验收。甲醇汽车试点工作全部总结报告和配套支撑性说明材料(纸质文档和电子版),由甲醇汽车试点办公室统一保存备查。
请你们抓紧做好本地区试点验收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并及时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联系人及电话:艾崇,010-68205365
附件:1.甲醇汽车试点单位工作总结报告编写大纲
2.甲醇汽车试点总体工作总结报告编写要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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