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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及推广应用(征求意见稿)发布

9月26日,云南省工信委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征求意见稿)和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公示。规划显示,到2018年,形成年产20万辆新能源汽车能力,其中乘用车15万辆、客车3万辆、专用车2万辆;累计产销新能源汽车8万辆,实现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相关配套产业年销售收入达350亿元,增加值90亿元;到2020年,形成年产50万辆新能源汽车能力,其中乘用车40万辆、客车6万辆、专用车4万辆;累计产销新能源汽车18万辆,实现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相关配套产业年销售收入达800亿元,增加值200亿元。

在充电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方面,2018年,全省建成集中式换充电站200座,分散式充电桩10万个以上;2020年,全省建成集中式换充电站350座,分散式充电桩16.3万个以上,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设施网络,其中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车站、大型公共服务场所等实现全覆盖。

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及推广应用(征求意见稿)发布

公告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着力推进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16〕11号)精神, 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积极培育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发展,根据全省产业发展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研究编制了《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征求意见稿)和《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予公示,公示期为9月26日至9月30日,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在公示期内向我委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金敏光 0871-63513559

电子邮箱:yngxzb@163.com

附件: 1.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征求意见稿)

2.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9月26日

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精神,促进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制定政策措施如下,政策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

一、产业发展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项目建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省内建设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投资整车和动力电池达到一定数额的重大项目,按“一企一策”方式,单独研究项目用地、资金补助、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

(二)支持企业准入和新产品开发。对新进入国家《车辆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进入国家《公告》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发新车型且实现市场销售的,每增加一个乘用车产品目录补助100万元,每增加一个其它类别车辆产品目录补助50万元,对单个企业补贴5个产品后开发的新产品,补贴标准减半。支持带动省内配套企业发展,动力电池企业取得国家准入后一次性补助5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

(三)加大科技攻关支持力度。发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等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进动力电池关键材料、电池系统等共性、基础技术研发,支持对动力电池数字化制造成套装备的研发和生产,积极提升车用电机、电控等关键部件的技术水平和配套能力。将相关项目列入全省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库,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组织实施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依托新能源汽车重点生产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的科研机构,支持在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领域组建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加强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能源汽车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及省级研发平台,分别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补助;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组建研究院、实现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五)研究制定我省高原型新能源汽车产业及技术标准,支持省内企业加快研发适合符合云南复杂条件的新能源车型,鼓励省内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及用户采购符合我省高原型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的产品。(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质监局、省科技厅)

二、充电设施建设

(六)从2017年起,全省明确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充电设施配建要求。新建住宅停车位必须全部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接口,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要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30%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

(七)将充电设施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原则上要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鼓励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改造增建充电桩。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志体系,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全省主要城市的城际快充网络。(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交通厅、省商务厅)

(八)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现有小区的充电设施建设,云南电网公司、云南能投等骨干企业,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对老旧小区的充电设施进行改造或新建。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的有关政策,对充电设施建设投资(不含征地费用)给予15%的财政补贴,在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后予以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资金和各州市配套资金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工信委、省科技厅,云南电网公司、云南能投集团)

(九)充电设施新增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年度新增用地计划给予优先保障。(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省能源局)

(十)鼓励在已建成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单独新建的赢利性充电站项目用地,可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公用设施用地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与新建停车场配套的充电设施用地,纳入停车场用地一并供应;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的,不再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土厅)

(十一)严格执行国家已出台的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政策(发改价格〔2014〕1668号),鼓励云南省配售电公司和各类社会资本合作,对省内充电设施集中供电。(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云南能投集团)

(十二)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按照我省现行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标准由各州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利用我省清洁水电优势,确保充电价格明显低于全国其他省市标准;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燃气)汽车使用成本。(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十三)电网企业要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新能源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责任单位:云南电网公司、省能监办)

(十四)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绿色交通体系指标,并作为加分项纳入该标准和指标。对于住宅小区业主要求建设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公司要积极配合,不得借机收取费用。(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环保厅)

三、推广应用

(十五)设立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中央财政和省内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贴总额高于销售价格的60%,按最高补贴额度标准,扣除中央补助后,剩余部分按照“省市共担”的原则分别予以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

(十六)实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政策。建设省级新能源车监测平台,申报省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运营企业、私人用户的相关车辆运行数据及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数据接入省级监测平台,依据新能源汽车的车辆类型和运营里程,给予相应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

(十七)对省内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实行备案登记,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运营补贴资金的发放对象是通过省级备案登记和新能源汽车消费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质监局)。

(十八)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要带头购买新能源汽车,领先社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公务出行租用新能源汽车。从2017年开始,省本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新增或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60%,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到2020年达到80%;省属国有企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

(十九) 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到2020年,昆明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和城市物流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丽江、玉溪、大理、曲靖、红河、楚雄6州(市)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20%、25%和30%;保山、德宏、普洱、昭通、文山、版纳分别达到5%、10%、15%、20%、25%。怒江、迪庆、临沧结合当地充电基础设施情况自定。(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厅)

(二十)积极推动社会租赁车辆应用纯电动汽车。鼓励新型公共交通服务企业应用纯电动汽车开展新型公共交通服务,对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形成有效补充。(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

(二十一)鼓励社会资本、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投资新能源汽车的旅游、客运等运营线路,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社会租赁服务。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线路营运和租赁服务,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要优先发放相关专用许可证照。(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旅游局、省国资委)

(二十二)各地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及商场、旅游景点等必须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比例不得低于5%。新能源汽车在公共停车场、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停放费用减半,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用减半。对今后省内出台机动车限行、限购的城市,新能源汽车不受此限制(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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