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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列法规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

云南信息报

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实现绿色交通,昆明市近期将出台《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分管的范围: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我市电动自行车评审目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市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电池实施 监督管理。电动自行车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规定》明确,昆明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目录公告制。未经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 、登记。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环境保护以及电动自行车商会等部门组成市电动自行车目录评审委员会,制定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目录。电动自行车评审办法另行制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者其授权的销售商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对符合评审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产品目录并予以公告。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商应当负责回收废旧蓄电池,收集的废旧蓄电池应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意见稿提出,电动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 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具有本市户籍的身份证明或本市居住证;2、车辆来历证明;3、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电动车上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携带行驶证及相关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非本市号牌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辖区内道路上行驶。

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更换电机、补领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买卖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电动车上路通行方面,《规定》提出,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通行,在未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道路两侧四分之一路面通行;不得逆向行驶;不得驶入高架、过街天桥、步行街;只能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并确保乘坐安全;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不得驶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车辆载物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 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此外,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 车辆和行人通行。

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从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身安全、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角度出发,按照”就高不就低,就严不就宽”的原则,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要以此为契机,全面整治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上牌、使用等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和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来源:云南信息报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news/shichang/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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