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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斯拉败了!终审判决:销售欺诈成立 向Model X车主退一赔一

快科技

此前,因为被特斯拉出售重大事故车后被发现,维权车主韩潮直接把特斯拉告上了法庭,一审特斯拉被判处“退一赔三”,需要向韩潮赔付一百多万元。特斯拉不服诉讼结果,当前仍在争取上诉过程中。

而今,特斯拉又因为涉嫌销售欺诈被车主告上了法庭,并且终审结果已经出炉,特斯拉败诉,需要赔偿车主70多万元。

据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李知龙、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温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记述:

因为李知龙花费77.82万元的特斯拉Model X,该车辆存在驱动电机型号证书不一致的问题,李知龙将特斯拉告上了法庭,并要求特斯拉“退一赔三”。

据了解,特斯拉涉嫌隐瞒信息,将车辆出售给李知龙,后者购买后发现无法在车管所正常上牌,致使车辆在地库停放一年多未开,给其带来重大损失。

期间,李知龙和特斯拉进行协商,同时,特斯拉还曾陪同李知龙一同前往车管所,协助其办理上牌,但是特斯拉认为是李知龙主动告诉车管所人员电机一致性存在问题,才被对方退单不予上牌,李知龙也负有责任。

一审请求,特斯拉认为李知龙索赔过高且不合理,他购车损失的一步步加大,是由其自己不配合公司退车流程导致的,并且他为特斯拉带来的损失更大。

特斯拉希望为李知龙办理原价退车,赔偿5千元贷款利息损失,并向李知龙支付6千元的交通、餐饮费用。而办理退车的保险差额和手续费,由李知龙自行承担,一二审的费用也由李知龙承担。

对此结果,李知龙显然不能接受,在向法院举证后,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特斯拉原价退车,退还购车费77.82万元;向李知龙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赔偿保险费16275.0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1833元,李知龙承担1.5万,特斯拉负担16833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双方均不服并进行了上诉。二审期间,因为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对于一审查明的问题法院采信。

对于李知龙的诉求,裁定特斯拉销售欺诈部分,二审法院认为,特斯拉温州公司知晓电机型号单证信息不符的问题,但是却以拓印不清为由召回车辆,已经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

更严重的是,特斯拉温州公司在明确得知案涉车辆确实存在电机型号单证信息不一致的问题后,既未及时如实告知李知龙真实情况,也未阻止李知龙停止使用车辆,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

再次,在协商过程中,特斯拉无证据证明其已明确告知具体型号不一致的内容及车辆单证信息不一致车辆将不能正常使用的严重后果,误导李知龙购买,只要能上牌就能使用,从而导致李知龙作出错误判断,根本原因在于特斯拉温州公司隐瞒真实情况所致。

最后,特斯拉应当告知李知龙车辆单证信息不一致将导致车辆不能上牌进而无法使用的严重后果,但其却心存侥幸派人协助李知龙办理上牌手续,存在为促成交易成功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导致李知龙因案涉车辆不能上牌至今无法使用的严重后果。

因此,特斯拉温州公司未在第一时间如实告知李知龙案涉车辆存在不能上牌使用的严重问题,其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应当对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消费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审期间,本院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多次进行调解工作,力促李知龙降低索赔金额,李知龙最终同意最低降低到退一赔一,但特斯拉温州公司未能同意该调解方案,致使本案二审调解无果。

本院综合考虑民事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过错程度、车辆不能正常上牌使用的事实、李知龙为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以及双方的调解情况,判令由特斯拉温州公司赔偿李知龙经济损失778200元。

同时,保险费用也有特斯拉原价赔偿,一审案件受理费31833元,由李知龙负担12879元,由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温州)有限公司负担189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516.8元,由李知龙负担11131.8元,由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温州)有限公司负担16385元。

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意味着在此次车主与特斯拉的销售纠纷中,特斯拉败诉,“销售欺诈”成立,并付出了“退一赔一”的代价。

来源:快科技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news/qiye/149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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