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 将从2014年3月15日起开始施行。新消法内容修改量很大,涉及方面很多,汽车生产者、经营者、有关管理部门都应该认真研究,切实执行。
对于汽车消费来说,新消法修改涉及汽车”三包”和召回问题,两个办法与新消法之间有一些内容上的冲突。
一、谁来举证。消费者举证难、鉴定难一直困扰着汽车”三包”和召回实施,以前的文件都说得含含糊糊。如”三包”办法规定:”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召回条例规定:”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鉴定费用昂贵导致维权成本过高,而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举证倒置:”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二、消协地位。”三包”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新消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一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二是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三是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明确解决了消协法律地位问题。
三、对经营者的处罚。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法,”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三包”办法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召回条例的规定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看起来太轻了。此外,新消法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和精神赔偿等。
综上可以看出,新消法与汽车”三包”和召回存在很多冲突之处。因此,建议有关部门抓紧时间研究一下。为了避免实际执行中各个办法彼此掣肘,汽车”三包”和召回这两个办法需要修改。
来源:时代汽车周刊
作者:贾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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