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3492-92
各色汽车用面漆
Finish for automobiles
国家技术监督局1 9 9 2——0 6——0 9批准 1993——06——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型汽车面漆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货车、客车的车身、车箱表面涂饰的涂料。
2引用标准
GB 1727 漆膜一般制备法
GB 1729 漆膜颜色及外观测定法
GB 1764 漆膜厚度测定法
GB 1765 测定耐湿性、耐盐雾、耐候性(人工加速)的漆膜制备法
GB 1766 漆膜耐候性评级法
GB 1767 漆膜耐候性测定法
GB 1865 漆膜老化(人工加速)测定法
GB 1922 溶剂油
GB 3186 涂料产品的取样
GB 5209 色漆和清漆耐水性的测定浸水法
GB 6682 试验室用水规格
GB 6739 漆膜硬度铅笔测定法
GB 6753.1 涂料研磨细度测定法
GB 6753.3 涂料贮存稳定性试验方法
GB 9271 色漆和清漆标准试板
GB 9274 色漆和清漆耐液体介质的测定
GB 9278 涂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温湿度
GB 9286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划格试验
GB 9750 涂料产品的包装标志
GB 9753 色漆和清漆杯突试验
GB 9754 色漆和清漆 不含金属颜料的色漆漆膜之20°、60°和85°镜面光泽的测定
3产品分型
产品分为I、Ⅱ、Ⅲ型。
4技术要求
产品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表1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的一般条件
5.1.1 取样按GB 3186规定进行。
5.1.2 状态调节和试验环境规定按GB 9278规定进行。
5.1.3 标准试板按GB 927l规定进行。
5.1.4 漆膜厚度按GB 1764规定进行。
5.1.5 漆膜制备
在对漆膜性能测试时,除对弯曲试验、铅笔硬度两项采用在马口铁板上制备漆膜外,其他各项均采用经锌盐薄层磷化处理的08″钢板,按GB 1727规定中3.0方法制板,并涂有配套的阴极电泳底漆(厚度20~23 um),干燥后再涂面漆。面漆厚度为30~40um。
5.2 容器中物料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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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B 3186中4规定进行。
5.3 细度
按GB 6753.1规定进行。
5.4 贮存稳定性
按GB 6753.3规定进行。
5.5 划格试验
按GB 9286规定(切割间距2 mm)划格后,用绘图用透明粘胶带将划格粘贴后,以拇指轻压胶带排出下面气泡,在60~120 s内拿住胶带没粘着的一端,并将其翻转到尽可能接近180°角的位置上,迅速地(不要猛然一拉)将胶带撕下,观察划格处漆膜情况。
5.6 铅笔硬度
按GB 6739规定,在底材为马口铁板的试板上进行。
5.7 弯曲试验
按GB 6742规定进行。
5.8 光泽
按GB 9754规定进行。
5.9 杯突试验
按GB 9753规定进行。
5.10 耐水性
按GB 5209规定在GB 6682三级水中进行。
5.11 耐汽油性
按GB 9274规定中5浸泡在符合GB 1922规定的120号溶剂汽油中进行。
5.12 耐温变性
按5.3规定制备好漆膜后,放入90±2℃恒温箱中240 h。取出室温下放置0.5 h后,放入一40士2℃低温箱中24 h,再取出于室温下放置0.5 h后测试2 mm划格试验。
5.13 加速老化试验
按GB 1765规定制板后,按GB 1865规定进行。
5.14 耐候性
按GB 1765规定制板后,按GB 1767规定进行。
5.15 鲜映性
以鲜映性测定仪测定之,步骤为:
5.15.1 起动电源开关,观察电压计,调整电压用电位器,使指针处于电压计界线相一致的位置,若调整后指针仍处于分界线的左侧,则应更换电源。
5.15.2 将标准镜面放于桌上,把本机底部的测定窗放于该镜面上,然后启动电源开关,从目视筒观察映照在镜面上的标准板,确认可以清晰地读取该板上的Gd值10之数字。
5.15.3 将测定窗放于被测涂面上,启动电源开关,从目视筒观察映照在涂膜上的标准板,读数可以清晰地数字即为Gd值。
5.15.4 重复测定五次,取平均值作为结果。
6 检验规则
6.1 本标准中所列的全部技术要求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至少一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容器中的物料状态、细度、划格试验、铅笔硬度、弯曲试验、光泽、杯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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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耐汽油性、鲜映性为出厂检验项目。
6.2 产品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应符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产品应有合格证,必要时另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6. 3 接受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时,供需双方共同按GB 3186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时,产品即为不合格,接受部门有权退货。
6.4 产品按GB 3186进行取样,样品应分成两份,一份密封贮存一年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
6.5 产品出厂时应对产品包装、数量及标志检验核对,如发现包装有损漏、数量有出入、标志不符合规定等现象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6.6 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由产品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
7 标志
按GB 9750进行。
8 包装、贮存和运输
8.1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密封的容器中,装量不大于容积的95%。产品在存放时,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应隔绝火源远离热源,夏季温度过高时应设法降温。
8.2 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日光曝晒,并应符合有关规定。
8.3 产品在符合8.1、8.2的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一年。
9 安全、卫生规定
该漆含有二甲苯、丁醇、芳烃等有机溶剂,属易燃液体,并且有一定的毒害性,施工现场应注意通风、采取防火、防静电、预防中毒等安全措旋,遵守涂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
附录A
施工参考
(参考件)
A1 由于本标准仅规定了客、货汽车用面漆的主要技术指标,对于产品的粘度、干燥条件、遮盖力等项要求,可由用户与生产厂按不同类型的产品具体协商确定。
A2 调整粘度的稀释剂可按具体产品类型选择配套的或专用的稀释剂。
A3 产品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进行检验,如结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沈阳油漆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同兰、赵生旗、徐雅芹、周德翔。
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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