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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观察】德国自动驾驶法律法规借鉴

图 | 源自网络

核心观点

面对自动驾驶带来的现行法体系挑战,同属大陆法系的中德两国更具互相借鉴意义。在地图测绘、车辆测试、量产准入、上路许可、事故责任划分等领域,中国在立足自身独特国情基础上,可借鉴德国的自动驾驶法律经验。

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对各国现行法体系带来了挑战。在现行法的框架下,通过类推等解释方法是否足以应对技术进步带来的新问题需要讨论,另一方面在解释论无力应对的情况下,修改现行法或新立法存在哪些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探讨。中德两国同属大陆法系,德国的法律经验对于中国自动驾驶立法来说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目前的自动驾驶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主要集中在地图测绘、车辆测试、量产准入、上路许可、事故责任划分等领域。

01 地图测绘

德国地理数据和地理数据服务对公众开放,采取信息访问的授权管理制度,地理数据采集也无需资质申请。德国地理数据的使用注重个人隐私保护,而非国家安全。

2000年12月通过的《德国国家土地测绘管理条例》规定:地理空间参考信息可以传输给任何相关人员和机构。数据的传输采取信息访问授权管理制度,提供信息和信息摘录的形式。

2010年12月23日通过的《联邦州地理空间数据基础设施法》规定:地理数据的使用应采取与现有技术水平相适应的保护措施来保障数据的安全;特别是必须确保个人数据传输的编码工作,并且维护其保密性和完整性,此要求更多偏重于个人隐私的保护,而非国家安全。

02 量产准入

德国遵从欧盟发布的《欧盟自动驾驶车辆许可豁免流程指南》,L3和L4级量产自动驾驶车辆可获得EC型式认证。

此指南豁免重点为L3级和L4级的自动驾驶车辆,且为做过测试并即将在2020年量产的车型。指南规定了欧盟和成员国如何对相关车辆进行型式认证,包括车辆安全、人机界面、驾驶任务交接、黑匣子安装、网络安全等方面内容,为L3/L4级自动驾驶车辆量产准入做好准备。

03 测试与上路许可

德国没有专门对车辆测试进行法律法规限制,其车辆测试与量产车辆上路均遵从于最新修改的《道路交通法》。而《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和《道路交通法》均已作出修订,为德国自动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做好铺垫。

作为联合国《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的缔约国,德国自动驾驶受到公约的束缚。2016年3月联合国对公约第8条进行了修正,修订了对人类驾驶员的驾驶职责要求,只要自动驾驶技术“可以被驾驶员权限覆盖或接管”,将驾驶车辆的职责交给自动驾驶技术即为被允许的。

此外,德国对本国《道路交通法》也进行了修订,允许自动驾驶车辆上路,适用于测试及量产车辆。2017年5月,德国颁布全球首个自动驾驶相关法律《道路交通法第八修订案》,允许自动驾驶系统在特定条件下代替人类驾驶汽车,只要车辆获得官方认证或欧盟EC型式认证,就可获得车牌。该修订案并未限定自动驾驶车辆的行驶范围,其可在德国全境道路上行驶。       

图1 | 德国自动驾驶车辆上路相关法律法规

04 事故责任划分

修改后的德国《道路交通法》提高了强制保险的赔偿数额,但没有改变保险费的承担者,实际上并没有改变目前的责任分配。

在《道路交通法》第1a条规定自动驾驶系统的使用人仍为驾驶人,认为系统的使用人仍需承担驾驶人责任。而第1b条引入了驾驶人需要“保持警觉”,负有无迟延地重新控制汽车的义务。可能出现即使在事故结果不可回避的情况下,也因驾驶人没有尽到“保持警觉”的义务而判其承担责任。

面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责任举证困难,《道路交通法》引入了“黑匣子”,试图从技术层面解决。但当系统故障导致“黑匣子”记录不完全时,驾驶人将被免于责任,并不利于保护受害人。

德国发布伦理准则用于保障人类安全,为未来厘清自动驾驶系统设计责任、过失责任做好铺垫。2017年6月,内阁通过了《自动化和网联化车辆交通伦理准则》,成为世界第一部针对自动驾驶的伦理准则,明确了自动驾驶系统要永远保证比人类驾驶员造成事故少、人类的安全必须始终优先于动物或其他财产等20条准则(见图2)。

目前德国《民法典(BGB)》、《产品责任法案(ProdHaftG)》均未对生产商在自动驾驶车辆的设计、制造、指示和产品监督进行管理。

图2 | 德国《自动化和网联化车辆交通伦理准则》主要内容

05 中德自动驾驶法律法规对比

在地图测绘方面,在国家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两个主要方向两国存在相互借鉴的地方。从公开资料来看,中国准入制度更加严格,对国家地理信息数据安全方面的保障措施更加全面,而德国则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更为重视,在国家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两个主要方向两国存在相互借鉴的地方。

在车辆测试方面,如何在保障道路安全的前提下提升测试便利度值得两国探讨。中国的道路测试准入机制与测试牌照管理方面更为审慎,这也与中国复杂的道路环境相关,未来可分区域借鉴德国经验,在一些特定场景适度宽松。此外,不同城市路测牌照互联互通也需要进一步探索,避免企业重复投资。

在量产准入方面,德国提出豁免机制,中国侧重审批制度,欧洲型式认证技术类规定更为具体。德国所遵照的欧盟型式认证方面规定更为全面,包括车辆安全、人机界面、驾驶任务交接、黑匣子安装、网络安全等方面内容,值得中国进一步学习探讨。

在上路许可方面,两国道路环境存在较大差别,中国在更复杂道路环境前提下,需要有自己的独特考虑。德国目前对量产无人驾驶车辆上路许可方面走在前列,允许特定条件下并取得型式认证的车辆在德国全境取代人类驾驶。但是中国在道路更加复杂的情况下,目前较为审慎,暂不允许量产自动驾驶车辆上路,未来随着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该部分法律法规如何逐步放开,以匹配产业发展速度,其路径即需要与德国等国家交流,又需要结合自身道路特色环境。

在事故责任划分方面,德国自动化和网联化车辆交通伦理准则全球领先,值得中国未来参考。由于中国目前尚不允许量产无人驾驶车辆上路,而道路测试通常具备测试员,中国明确规定由人负主要责任。德国则率先出台全球首部自动驾驶伦理准则,为未来场景厘清场景做出铺垫,但未来复杂场景下责任划分依然是世界难题,两国需加强交流,在相同法系框架下,结合两国特色探索未来法律法规的具体修订与解释。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kol/12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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