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融资租赁进入国内时间不长,但引起的争议却不少。近日,弹个车“深陷千人维权旋涡”的消息在媒体上引起讨论,汽车融资租赁也再次成为人们质疑的对象。然而小编在这些讨论中看到,汽车融资租赁似乎被公众误解太深,即便是与传统分期不同,但逾期收车等平台方保护自身权益的行为也被抨击,弹个车们似乎被冤枉过甚。而除了逾期收车,在签约后以“以为是分期而不是融资租赁”等理由试图解除合约,甚至要求赔偿的行为,实际上都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目前,关于融资租赁主要通过《合同法》进行约束和保障。但今年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入编,相关条款从《合同法》的十四条扩充至《民法典》的二十六条,各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将为融资租赁业带来新的法律环境。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法条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定义,同时也认可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以及相关的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因此,即使在不了解融资租赁性质的情况下,消费者出于自愿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关系依然有效且受法律保护。
此外,《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这一法条明确了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法律后果,同时指出,出租人面对承租人拒付租金时,有权请求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因此,在弹个车的案例中,用户逾期且经多次催缴人不支付租金,弹个车的收车行为是合法的。
即便消费者处于“维权”状态,法律关系依然成立,逾期后平台收回车辆也是合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二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因此,一些试图通过维权免除责任的做法,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汽车融资租赁是舶来品,虽然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有很高的渗透率,但对于整体金融渗透率都不高的我国,融资租赁的接受度显然需要更多时间去培养。而部分消费者一味地将其与传统分期购车等同,造成的误解也对行业的发展极为不利。随着相关法律的健全和人们对法律意识的提升,误解终会解开,而未来,以弹个车为代表的汽车融资租赁,也将满足更多人的购车需求。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汽车纪实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kol/120287
本文由第一电动网大牛说作者撰写,他们为本文的真实性和中立性负责,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第一电动网。本文版权归原创作者和第一电动网(www.d1ev.com)所有,如需转载需得到双方授权,同时务必注明来源和作者。
欢迎加入第一电动网大牛说作者,注册会员登录后即可在线投稿,请在会员资料留下QQ、手机、邮箱等联系方式,便于我们在第一时间与您沟通稿件,如有问题请发送邮件至 content@d1ev.com。
文中图片源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admin#d1ev.com(#替换成@)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