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春市政府出台《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在长春市区内,新能源汽车上路行驶不受尾号限行限制。
购买新能源汽车
政府免费配充电器
政策明确,在试点期间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用户,可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国家补贴标准为3000元/KWh,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中央补贴直接拨付生产企业。地方补贴标准为新能源汽车售价的20%,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4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4.5万元/辆。购买新能源汽车由市政府免费配置一套充电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地方财政年度总预算。
同时,鼓励先行先试。在规定目标1.6万辆地方补贴总额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分段式补贴办法。对购买首批5000辆新能源汽车用户,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上调30%;第二批5000辆按地方财政补贴标准执行;第三批6000辆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下调30%。
新能源出租车
可再获2000元补贴
该政策鼓励出租车等营运业户选择新能源汽车。试点期间,新增一批新能源汽车出租车。对新成立的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出租汽车公司,在按照前面标准给予地方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政府另行按每台2000元的额度一次性补助试运营补贴资金;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在未来新增出租车资质审批中优先考虑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和个人。现有出租车车辆报废更新时,安排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2012年比例在20%左右,以后逐年提高。
此外,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实行优先采购。2011年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总采购量的20%,并逐年提高。
所用电价
按商业用电峰谷电价收取
对动力电池组租赁企业,长春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纯电动汽车电池每辆份补助1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电池每辆份补助5000元。对动力电池租赁企业、汽车租赁企业、以租代售经营企业,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减半收取担保费用。
对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设施建设(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充电场及相关辅助设施)进行统一规划,按建设要求,做好预留和调整。对新建和改造的居民小区,要将充电设施的设置、安装纳入建设标准予以考核验收。对新能源汽车用电(包括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等)按一般商业用电峰谷电价收费。
充电设施施工过程中,对原有道路、绿地及其它公共、公用设施,因施工产生破损、迁移等,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按要求进行改建,相关部门免收相关费用。
产能达1万辆
企业领导班子奖30万
政策规定,对产能达到1万辆或年产值15亿元以上的新能源整车生产项目;产能达到5000万安时或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动力电池项目;产能达到1万台或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电动汽车驱动电机项目;产能达到1万台(套)或年实现产值3亿元以上的新能源动力总成项目,支持项目优先立项、备案,并优先享受政府的项目补助、贴息支持。
对新能源汽车产能达到1万辆或年实现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的整车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领导班子30万元。
列入科技专项
获30万一次性补助
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模块、整车技术等的研发,着力突破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控制系统等关键核心技术,推动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产业化。对列入长春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能源汽车产学研合作项目和重大技术研发项目,通过长春市专项资金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支持企业在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部件技术上的突破。在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池、电控等核心部件研发方面,对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实现国产化的研发团队、自主研发核心部件使生产成本大幅度下降的研发团队、关键技术有重大突破的研发团队,长春市政府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编辑/董海荣 )
来源:中国吉林网
作者:李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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