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汽车数据安全要求》等五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包含《智能网联汽车泊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和《智能网联汽车自动泊车系统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对组合泊车辅助、遥控泊车、记忆泊车及自动泊车等功能提出明确安全要求。
针对组合泊车辅助(L2),征求意见稿要求系统在激活状态下至少采用视线脱离检测方式,持续检测驾驶员是否在执行相应的动态驾驶任务,系统无法检测到驾驶员眼睛的注视方向和头部姿态也视为视线脱离。驾驶员视线脱离后最迟5秒,系统应发出EOR(视线回归提示);若驾驶员继续视线脱离,系统应在发出EOR后最迟3秒升级EOR;升级后驾驶员仍继续视线脱离的,系统应在升级EOR后最迟5秒发出DCA(立即控制警告),警告发出后最迟10秒触发风险减缓功能或使车辆静止。
对于遥控泊车,征求意见稿要求系统最大设计操作距离不应超过10米,若系统确保终端设备与车辆之间有直接视线,最大设计操作距离可扩展至最大15米。系统执行泊入和泊出功能过程中,应向驾驶员提供有效的控制方式确保驾驶员监测车辆运行状态,有效控制方式为驾驶员持续操纵终端设备,不准许驾驶员通过终端设备或车辆制造商声明的其他控制方式直接影响车辆转向角,但准许通过终端设备降低驾驶员可设置的最高车速。记忆泊车方面,系统激活状态下系统控制的车速范围上限不应高于10km/h,运行速度上限不应高于15km/h,若支持驾驶员设置车速,可设置的最高车速不应高于10km/h。此外,部分功能被划归至自动泊车(L3、L4),泊车速度上限提高至30km/h,L3与L4的主要区别在于超出能力范围场景的处理方式:L3会发出介入请求,驾驶员未接管时系统执行最小风险策略;L4系统则自行执行后援响应。



来源:一电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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