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武汉市人大发布《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在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等行为时的责任划分。条例规定,对于不配备驾驶人或随车安全员的智能网联汽车,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将承担相关责任。
条例要点包括:智能网联汽车从事商业化运营活动的经营者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并满足运营管理要求;支持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产业基础技术、测试验证等公共服务;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多领域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推进商业化运营和规模化应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售后服务机制;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事故责任认定,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已投保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一电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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