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天津市发布的《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定,天津市新建住宅配件停车位须按照100%比例标准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鼓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按照一定比例建设充电设施(具体比例由企业自行决定)。
新建的大于2万平米的商场、宾馆、亿元、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新建公交场站应配套建设充电设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充电设施验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参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应满足五大要求:
(一)拥有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具备充电用户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并接入本市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的集中监控和管理;
(二)充电费用的收取鼓励采用移动支付、一卡通、电力卡、ETC卡等多种支付方式,为用户创造方便、快捷的支付环境,对外经营的公用充电桩须具有通用支付方式;
(三)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并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完备的充电基础设施标识标志;
(四)应建立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集中运营的大型充、换电站须配备相应的值守人员,以及消防安全设备,并实时监控;
(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
来源:第一电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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