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远市推广新能源公共汽车应用考核评分方案》明确,对清远辖区内各县(市、区)为单位的2016-2019年每个自然年度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评分。
方案指出,达到60分以上的视为当年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在市完成省考核目标时,该辖区可享受规定的补贴,在市未完成省考核目标时,根据完成目标实际应获得的补助资金差额,等额扣减未完成地区下一年度成品油价格涨价补助资金,等额扣减比例不超过80%。年度扣减资金优先补助完成60分以上目标地区当年度新增及更新的新能源车辆。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广新能源公共汽车应用考核评分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推广新能源公共汽车应用考核评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清远市推广新能源公共汽车应用考核评分方案
为促进我市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贯彻国家关于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部署,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下简称《办法》)、《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下简称《通知》)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运〔2017〕332号,下简称《细则》)要求,结合我市本地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目的
评价各辖区政府和企业在支持和推广新能源公共汽车应用工作绩效。
二、评分对象
对清远辖区内各县(市、区)为单位的2016-2019年每个自然年度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评分。本评分办法中的公交车认定,按《办法》第二条规定。
三、评分细则
项目 | 分项 | 分值 | 评分 | 说明 |
一、每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 | 1、年度更新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达到《细则》要求。 2、年度公交车净保有量未减少。 | 1、50分(完成得50分,未完成得0分) 2、10分(完成得10分,未完成得0分) | 1、达到《细则》要求的广东省在2016-2019年新能源公交车更新占比分别分50%、60%、70%和80%。 2、年度新增公交车-报废公交车>0。 | |
二、配套设施 | 1、具备充电设备。 2、具备停车场地。 | 1、30分(充电设备充足得30分,有充电设备但不充足的得15分,无充电设备0分) 2、10分(有新能源公交车辆停车场得10分,无停车场得0分) | 1、充电设备充足率打分应征询公交公司意见。 2、停车场地日间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相对封闭。 | |
三、加分项:配套政策 | 1、公交企业或当地政府部门制定了新能源公交车引进或应用计划。 2、发改、供电、财政、规划、国土部门配套政策。 | 1、5分(有材料得5分,无相关材料得0分) 2、5分(当地相关职能政府出台过一项或多项具体配套政策、措施支持新能源公交应用的得5分,无相关具体政策的得0分) | 1、政府文件对本地新能源公交应用制订了具体方案、会议纪要或计划。公交企业制定了购置计划或签订了购置合同。 2、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政府推广计划,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或相关案例等。 |
四、评分应用
评价年度的第二年,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市辖各县(市、区)推广新能源公共汽车工作进行评分。
达到60分以上的视为当年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在市完成省考核目标时,该辖区可享受《通知》中“第四、资金申请和拨付(一)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2、剩余20%的涨价补助资金”和“《通知》四(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未达到60分以上的辖区,在市完成省考核目标时,不得享受《通知》)中“第四、资金申请和拨付(一)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2、剩余20%的涨价补助资金”,但该辖区内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不受影响。
在市未完成省考核目标时,根据完成目标实际应获得的补助资金差额,等额扣减未完成地区下一年度成品油价格涨价补助资金,等额扣减比例不超过80%,(如无法明确完成目标实际应获得的补助资金差额,参照《通知》附件2《各省份城市公交车涨价补助数》中广东省当年度的涨价补助资金占城市公交行业补助数额比例核算年度“涨价补助资金”,扣减下一年度成品油价格“涨价补助资金”40%)。年度扣减资金优先补助完成60分以上目标地区当年度新增及更新的新能源车辆。
具体车辆分配额度按照《通知》及省市相关要求制定方案确定。
五、本方案自2016年度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管理发放起开始实施
来源:第一电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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