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晚,金龙汽车(600686)发布公告回复上交所问询函,称随着市场回暖及苏州金龙公司补贴资格的恢复,公司在2017年四季度进入产销旺季。公司根据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在不进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下,预计全年业绩也不会出现亏损,因此公司不存在通过会计估计变更的方式避免公司继续出现年度亏损的情形。
金龙汽车股票将于1月10日起复牌。另外根据此前公告,拟对两项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合计将增加归母净利1.57亿元。
不存在通过会计估计变更来避免继续出现年度亏损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问询函》内容显示:根据公告披露,初步测算本次应收国家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的坏账准备计提估计变更预计会增加公司1-11月利润总额2.43亿元,影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36亿元。本次新能源客车售后服务费计提估计变更预计会增加公司10-11月利润总额0.38亿元,影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0.21亿元。据公司2016年年报及2017年三季报,公司 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7.18 亿元,2017年1-9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3亿元。请公司结合当前实际经营情况,进一步说明是否拟通过会计估计变更的方式避免公司继续出现年度亏损。
金龙汽车回复表示,2016年度公司亏损的原因主要是子公司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下称苏州金龙)因新能源补贴违规事项受到财政部、工信部处罚,被处以巨额罚款,同时被暂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格,导致新能源汽车销售收入大幅下降。
2017 年苏州金龙积极整改,于6月份通过整改验收,自2017年8月21日起恢复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格。
随着市场回暖及苏州金龙公司补贴资格的恢复,公司在2017年四季度进入产销旺季。公司根据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在不进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下,预计全年业绩也不会出现亏损,因此公司不存在通过会计估计变更的方式避免公司继续出现年度亏损的情形。
另外,对于金龙汽车应收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助会在当年度形成较大的应收款项,且账龄延长及坏账准备方面的问询,金龙汽车表示,国家于 2014 年度开始对新能源汽车进行国家补贴,后续政策层面持续对新能源补贴标准及清算规定进行调整。新能源补贴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及资金拨付情况,均需经过一段时间进行观察。
2016年及以前年度,根据当时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的财政补贴政策,公司应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年末余额基本上均系当年度新能源客车销售业务形成,账龄主要为1年以内。公司认为,结合以往年度的应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回收情况以及所有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来看,当时未区分应收新能源汽车的应收账款与其他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按照公司原有的应收账款坏账政策(即账龄分析法)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金额,从应收账款整体上看,可以公允地反映公司应收账款总体的减值情况,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结果,故未将应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单独列为一类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进行考虑。
新能源补贴基本能收回
金龙汽车对近3年应收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助的回收情况及该类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进行了详细评估,其表示,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的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助基本均能收回。
其中近3年应收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助情况如下:2014年度应收补贴金额9.74亿元,2015年度应收64.58亿元,2016年度应收33.49亿元,2017年1-9月应收补贴金额10.78亿元,合计应收补助金额118.59亿元,截至目前已收回756005万元。
另外公司截至2017年9月30日仍有32.21亿元的2016年度应收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助款项未收回,主要系因国家相关部委于 2017 年对 2016 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条件进行调整,导致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助款项的拨付、清算周期延长。综合近三年国家新能源补助款拨付情况,政府均按照当时执行政策给予企业补助款。
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助款项,是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的补助,资金的支付从中央政府信用角度,在风险特点上是与一般的企业客户有明显区别。公司近三年国家新能源补助款回收情况,也明显验证了上述特点。尤其是,子公司苏州金龙公司在新能源补贴违规事项发生后,2015年应收新能源补贴款于 2017年收到,更加深了公司对这一风险特点的理解。综上,公司认为应收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助款项无回收风险的判断是合理的,也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判断基本一致。
2017 年以来,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贴政策较以往年度发生了较大变化,补贴资金的清算申报及拨付等政策执行情况及影响情况直到年底才逐渐明朗,公司综合上述情况,经审慎判断,按必要的审批程序,于 2017年末审议通过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2016 年12月30日,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了《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 号)。根据该通知的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但并未明确 2016 年度已经销售的新能源客车是否也参照该通知政策予以执行。2017 年 3 月 20 日,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了《关于开展 2016 年度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20 号),明确要求 2016 年度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需满足累计行驶里程达到3万公里的要求方可申请补贴。但该文件仍未明确汽车生产企业年度内申请补贴的频次,以及补贴清算资金的拨付时间等。此时,公司尚无法尽早就该政策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做出准确判断。
2017年9月28日,财政部等四部委下达《关于开展 2016 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第二批)清算及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17]92 号),要求于 10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经申报后,工信部网站于2017年 11 月 28 日发布了《关于 2016 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第二批)初步审核情况的公示》,确定了第二批补助金额,至此,公司才基本明确该政策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可见,在 2017 年国家财政补助申请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公司对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新政的认识和了解也是需要一个过程,通过新的信息获取和经验的积累认识才不断加深。
同时,公司也明显地认识到,应收国家财政补贴款实质上是与政府信用直接相关,与账龄不直接相关。随着公司应收国家新能源财政补助款余额将继续加大、相应账龄明显延长,如仍按原会计估计计提坏账准备,已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也将对公允反映公司目前及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鉴于应收国家新能源财政补贴款确实从政府信用的角度判断无回收风险,无论从产生的原因和债务人信用风险特征方面它明显地与一般的应收账款有所区别,公司有必要将这类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从原来的账龄组合中细分出来,作为单独一个组合,针对不同组合适用不同的计提比例。为此,公司在参考了同行业上市公司针对应收国家新能源财政补贴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后,经充分评估,拟对公司应收国家新能源财政补贴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因会计估计变更前,公司尚须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故直至 2017 年 12 月 27 日才审议通过关于应收国家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根据第一电动研究院数据统计,苏州金龙、厦门金旅、厦门金龙2017年1-11月累计生产新能源客车5621台。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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